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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涉及的会计处理

来源:伊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2/9 15:17:16

发改委、工信部等六部门昨天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今年去产能的重要抓手,认真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要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重组整合。各地要列出名单、拿出计划,全面稽查、上报结果,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机制。

之前小编给大家介绍过企业不经营不注销的后果,今天伊犁会计培训班的介绍一下有关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的确认和计量

1.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2.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3.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4.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5.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6.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7.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8.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二、清算科目

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原经营期间用的损益类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收支等都不用了,固定资产处置也不再通过因定资产清理科目了,其他资产负债类科目与经营期间一样。损益类增设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科目。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

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

“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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