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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一定要熟知的纳税误区

来源:伊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2/29 15:46:20

今天伊犁恒企会计培训机构的小编为大家分享会计人员必备的纳税误区,不熟悉的话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哦!

误区1:

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注: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政策参考: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误区2:

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你知道吗,有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3:

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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